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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心得体会篇1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解读
作为排污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在制度设计上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费制度的内容。但同时,结合排污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收费改为税收的性质转变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国家在环境保护调控上的需要,环境保护税法在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必要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恢复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都是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环境保护税从立法角度考虑,将应税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比较来看,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二是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
在计税依据上,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的前3项征收中独立出来,这种制度设计相当于扩大了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此外,对于新增加的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是税率水平总体适度,地方拥有调整税率的权限。
2014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将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中的重点污染物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当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而环境保护税是将所有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水平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从调控角度看,环境保护税只是平移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这种设计,主要是基于平稳出台税法和避免企业负担增多的考虑,兼顾了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讲,这种税率是适中的,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为了解决税率水平平移调控力度不足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还通过其他规定加以补充。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水平只是最低税率水平,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高的税率水平。由于全国各地的差别较大,避免一刀切的税率水平反而有利于部分地区加大环境调控力度的需要。二是结合原污水超标排污费以及北京市和天津市排污费的改革实践制订了加成征收规定,即对于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进行加倍征收。在加上总量控制要求后,相对于原单一规定排放标准的做法是更严格的要求和进一步完善,其目的是通过必要的税收惩罚手段,促使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四是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降低排放。
环境保护税法总体上保留了排污费有关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结合排放标准设计了优惠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一种重要政策导向,必将激励企业采取技术、投入、管理等综合手段,降低排放,改善环境。
五是实行税务与环保配合的征管模式,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实行排污费改税后,征收主体将由环保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但环境保护税因其特殊性质,在确定纳税人排污量上的技术性要求高,为了有效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在立法中明确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各自优势。同时,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将大排放源与众多的小排放源分开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
二.《环境保护税法》几大热点问题亟待重视
?环境保护税法》即将进入一审。在现代依法行政的时代,作为一项经济调控措施,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既统一征收的范围、对象、方法和规范,有利于征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止违规减免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又为国家环保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税收资金的集中和规范使用,防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违法支出排污费的现象。如果考虑了过渡期的风险,在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收费之间做一个有效的衔接,开展费改税的立法,还是可以为各方所接受的。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纪文所述,《环境保护税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
1.《环境保护税法》应增加指导性条款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应当是环境保护税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首先它应当构建一个实践性的环境保护税法体系和框架,形成自己的理论。从意见征求稿的条文来看,没有规定指导思想、实施思路与策略、政策宣告、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应用性太强,系统性和指导性不足。这个立法不足,是和目前的理论研究不足相关的。
目前,环境保护税的范围,如是否包括碳税、生态补偿税、自然资源开发税、市场交易税等,自然资源界、生态保护界和环境污染防治界的意见还很不统一,加上部门分割,目前要想统一很难。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必须走第一步,所以,从环境污染物排放税入手,先简单后复杂,可以理解。但是无论如何,指导性的条款或者内容,如“调整产业结构”等,还得多多少少地补充一点。
2.环境保护税到底包括哪些税目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虽然不是环境基本法,但是它对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工作还是具有指导作用的。环境保护税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措施,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其适用范围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基本相匹配。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包括污染防治,还包括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交易的行为。意见征求稿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可以看出,意见征求稿所指的环境保护税仅针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翻版,没有针对生态建设、自然资源和环境交易,范围过窄,没有新意。基于此,一些人认为,这个法律最终变成仅为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性法律。今后,国土资源部若力推《自然资源税法》的制定,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若力推《生态保护税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剧部门立法的分割。
3.环境保护税重点调节哪些重点监控产业
根据意见征求稿的规定,环境保护税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看起来很全面,但因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排放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故缺乏进一步的可操作性。应当列举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企业、固体废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噪声排放重点监控企业的形态。
对这些重点企业,也应当分工艺开展分类的规范。对重点监控企业,也应当采取做加法和做减法相结合的方法,予以规范。对可以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应当用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它们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继续发挥他们在就业和税收贡献方面的作用;对不能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要用税收的杠杆手段,逼迫他们退出市场,为新型工业的发展腾出环境空间。
4.协调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关系
目前,国家正总结11个省份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试点情况。总结之后将结合经验和问题,出台统一的政策,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在全国推行。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都是针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征收的费用。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一个“权利费”;环境保护税,是按照“环境补偿”的原则对排污行为实际征收的费用。前者作为一个权利可以交易,一般来说,应当是永久的,但是按照财政部等部委出台的文件,这个权限只有“三到五年”,所以又不像是一个资格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还征收环境保护税,产业界理解不了。
也就是说,如何处理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关系,没有理顺,学界和产业界的争议仍然很大。在实践中,北京、天津已经大规模上调排污费至8-20倍,湖北2015年上调排污费一倍左右,已经起到调节经济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效果,有的地区不太愿意对现有企业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于此,建议《环境保护税法》在制定时,要理顺各种税费的关系,只要达到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就要果断减少征收费用和税收,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5.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应统一和灵活兼顾
有人担心,环境保护税的推出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进而最终由消费者来买单。我们认为,目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如果费改税工作做得很好,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反之就会出现大问题。
根据研究,只要是达标排污和符合总量排污的合法企业,就不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不过,我国东部地区和其他发达城市,领先西部地区二十到三十年,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要一刀切,要考虑地区差异。差异若过小,不利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若过大,会促使污染企业跨地区转移。从目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来看,一吨cod的价格,有的发达省份为6000元左右,有的中西部地区仅为200多元。价格很低的省份,环境污染就重一些,价格很高的省份,环境质量就好一些,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避免这一教训。
另外,就作用而言,不能就税收而谈税收,环境保护税应当和环境规划等关键性改革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下一步,应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区域的范围内开展“多规合一”工作,统筹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既发挥各地的产业和资源优势,也平衡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防止各地产业重复和无序竞争的现象重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如果和“多规合一”等措施结合起来,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效果将相当好。
6.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征缴监管
此外,立法规范的设计还要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法》,让各方共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应该在该法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环保部门、税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何有序衔接,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主义,通过联动机制加强征缴监管等问题,及时调整税率等,值得深入探讨。
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内部工作平台和信息公开外部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偷逃税以及违法减免税等情况发生。另外,应当建立统一的考核机制,防止部门之间协同和配合不足的现象。
税法心得体会篇2
税法是我们学会计专业必须掌握的一门课程,还没接触它之前,就听别的会计科目老师说过税法的重要性与它的难度,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在老师的带领下确实掌握了一些技巧和方法。
税法这课说句实话很枯燥无味,零零总总的会计科目,各种税率,征收方法等,条条框框太多,刚开始时上课时真的让人提不起精神,还有老师教书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用图形合理的解释,使人很快就能明白,比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好理解,使抽象变得更形象。
通过税法的学习让我进一步知道会计人员的重要性,,使我懂得了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怎样公平公正地做好纳税工作,使我在将来要从事的会计工作中懂得不断加强和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新税法的内容,根据新税法的要求,调整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务风险;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做好会计处理和税收衔接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懂得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使我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税务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提高。在今后我一定将学以致用,把新的业务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我学习税法最主要的心得是要想把税法学好还是要多做习题,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能找到问题,发现问题,要理论结合实际,才更有助于我们记住。税法是一门文理兼有的学科,它既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由于它是法律性学科,当然要求我们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对现实的认识不断改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留意这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与时俱进。
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
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
下面我从内容方面写写我的心得吧,我觉得最难掌握的还是增值税,这可是难点,光看书的篇幅就知道,我一直很模糊,为什么要教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在学会计基础的时候就有接触,可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在借方,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贷方,经过税法老师的精彩解释我终于弄明白了其中的真谛。还有消费税,原来不是所有的销售行为都要交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适用。比如奢侈品,烟酒,化妆品等。也让我明白了为什么烟酒、化妆品、奢侈品会那么贵,不是普通人能消费的起的。对于营业税,我也明白了为什么大学食堂的饭菜比在外面买的便宜的原因,原来学校食堂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与此课程相关的课程我们还学了税务会计,我了解了税务会计与税法的一些区别。
(一)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二)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我还知道我们每个公民有一定的收入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我们履行了纳税的义务。以前总是不知道个人交税的程序和时间,总是糊里糊涂,现在都知道了,学了这课还真让人受益匪浅。
虽然老师由于时间原因还没把课讲完,但有老师教给我们的方法我们自己在花点时间应该可以把它掌握。在最后我要谢谢税法老师不厌其烦的一遍遍给我们讲课,从来没有浪费一点时间。老师你辛苦了。
税法心得体会篇3
从每年公布的合格率可看出,税法是相对简单的一科。公认税法有如下特点:题量大、综合性强、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结合这些特点,我是按照下面要点学习:
1、从思想上重视税法。虽然相对简单,但毕竟是注会的考试,要想合格就得给予应有的重视,下一番功夫。我在05年就是过于自信,轻视了税法,时间精力投入不够,导致两分饮恨。
2、以教材为根本。注会考试的惟一根据就是教材,不管是辅导资料还是辅导老师,任何与教材不符的说法都要否定。另外,对于教材中一些细微知识不必过于深究,别钻牛角尖,教材往往是摘选法规的部分而非全部,大可不必每学到一个政策就去查找其出处的文件,太浪费时间,等考完后再慢慢研究也不迟。由于考试的知识点覆盖面非常广,章章有考题,这就要求全面掌握教材,不放过任何一章一节,怎样做到呢,方法就是看教材,多看几遍,两三遍不能记住的话,就再两三遍;我看教材不下十遍,以这样一种对教材的熟悉程度去参加考试会轻松很多。
3、要突出重点。辅导老师常说,谁都能押税法题,因为主观题只可能出在两大重点,流转税与所得税。这就是税法的重点,一定要彻底掌握,不留死角,任何一个知识点的遗漏都可能造成致命的打击。这两大税类可以多听叶青的课件,多来几遍,自然就理解了。
4、多做题。当然前提是学好教材,税法的题量是很恐怖的,一般很难从容答完全部试题,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答题速度不够快,不是说我们的速度慢,而是达不到税法考试所要求的速度。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只有一个,多练。习题、模拟题、历年考题一样都不能少。抽出那么一段时间, 搞搞题海战术,以提高答题速度。我今年仅模拟题就做了不下二十套,大大锻炼了自己的答题速度。去年我主观题没有一题做完整,东一问西一问的答,结果只能溃败;今年就不一样了,顺利答完全部试题(除一道没把握的判断题没做),还有十分钟检查的时间。
5、进入考场几点注意事项。重视客观题,这五十分不把握好,就很难合格了,一要速度二要准确,两者缺一不可,客观题必须多练,可在考前突击训练;切记在进入主观题之前,一定把客观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否则很可能是做无用功。主观题则一定要讲究策略,其实很简单,就是先做外资所得税,再做内资,原因就不用说了吧。
税法心得体会篇4
本学期选修了《税法》科目,老师重点讲解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我最感兴趣的是个人所得税,因为该税种与自己未来的的个人收入密切相关。在认真学习了课堂知识的基础上,我又利用课余时间查阅学习了个税知识的相关资料,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法进行了一些研究,现总结一点学习心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我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来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呢?个人看法如下:
收入避税:理解掌握政策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
而对于我们普通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小王是一家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_元的费用后,对于500-_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_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5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500元-_元,即25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7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元-_0元,即17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因此大家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一、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关键。这就使一些跨国纳税人能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而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目的。在我国对外开放后,随着国际间人员、技术和经营业务交流与往来的不断扩大,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二、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进行避税
这种方法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三、利用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进行避税
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它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四、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比如把企业单位应支付给个人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由直接付给个人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等形式。既不会扩大企业的支出总规模、减少个人的消费水平,又能使个人避免因直接收入的增加而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这些方法实质上是把个人的应税所得变成了个人直接消费来躲避个人所得纳税。
五、投资避税法
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的人来讲,假如你已经取得了经营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你是准备出卖专利,还是投资建厂,一般讲,你大概可以选择的办法是:
1.出卖专利,以取得收入。
2.个人独资兴办企业。
3.合伙经营。
几种方式孰优孰劣,评判的标准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就税收来看,是什么方案更好。
假如,你的这次专利权的转让收入为30万元,如果你出卖专利收入。那么,你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30万×(1-20%)× 20%=万元税后利润=30万-万=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你将不会有第二次。
如果你是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你今后相当长时间都能带来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如个人投资建厂经营,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你的专利权不是转让,所以在你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你的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的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与他人合伙经营,你出专利(折股),对方出资,建立股份制企业,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你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你没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所以你是通过专利,即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之单独的专利转让来讲,你的税收负担是最轻的。
六、工资避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收入实行合并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凡月收入超过_元者需要征税。如何降低这方面的税收负担呢?
1、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2)成本低廉,合乎经济原则;(3)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
税收计划的制订,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诸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现金和实物支出的帐户性质;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2、避税策略避税策略的安排能够使你的税负降低,但不会降低国家的税收。因为许多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它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俸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这部分收入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累进课税。最低税为0%,最高税率为45%,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薪税是根据你的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规避提供了可能的机会。
高薪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事实上,高薪并不为提供高消费水平。因为,高薪是指你在纳税年度内的各时期收入高于其它人的收入量,当这个收入量超过累进税率的某一档次。那么你将支付高税率的现金收入。工薪的组成主要是依人的劳动能力和再生产需要确定的。所以你的工资既有劳动量的体现,又有消费水准的参考。如果你的所有消费都是从实际取得现金后实现以及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另外部分以实际受益相结合取得,那么后者的收益实际超过前者。因此运用比较收益是税收规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它是税收计划制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能充分合理,恰到好处地利用个税税收政策,合理进行避税,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能减少自身的收入流失,何乐而不为呢?推而广之,只要我们认真地学好相关税法知识,不论我们以后从事什么工作什么行业,都会从中受益无穷。
税法心得体会篇5
通过课程学习我知道如果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开支;也知道了消费税的目的是国家为了限制某项应税消费品的使用,例如香烟和白酒,但是这些应税消费品却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最近的改革,将化妆品中的普通化妆品不增增值税而高档化妆则改增15%相对低的税率。我想这是由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化妆品的消费又“奢侈品”转为“生活必需品”。这样也体现了一个哲学的道理,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观看问题,思想不能太局限,对于现在不能理解的事情,不能一股脑的批判,而是要分析事物的本质,不要被外在所迷惑,更不要一昧听信舆论失去了自己的主观判断。
我对于“鲜”的理解还有在于对于日常发生的事情,要保持一定的好奇心。它为什么是这样的?这样做有什么好处?换一种方式会不会更好?在税法的学习上体现在,例如一个企业会计系统已经完善了,能够自主的进行税收的核算,但是其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此时它有俩个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继续是小规模纳税人。通过计算发现它有可能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更省钱,也有可能是成为一般纳税人更省钱。这样的问题往往有个临界值,因而企业在选择纳税形式的时候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
难
我在听课的时候觉得税法真的很有趣,也简单当然是相对会计和财管这样难度八级的学科来说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我才发现税法真是难。
难,体现在税率的多种多样。消费税的税目种类感觉怎么也记不住,虽然记住了在不同情形下得使用也是不同。
难,体现在税法的不断更替。今年营改增的出现,减轻注会的难度,一个大税营业税在明年的考试中彻底的再见了。有一种今年考税法亏了的感觉,而明年考税法则感觉打了一个九折。
难,体现在各种情况的综合出现,例如一个企业是出口企业,又要抵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又给灾区捐钱、又将自己的商品给员工使用、销售的商品又是应税消费品、又在外国设立子公司。
我知道企业的业务当然比上面提到的要复杂,所以关于难得部分我只有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了。
有用
在营改增之后,税法另一个重要的话题就是个税的改革。个税被抱怨的历史由来已久,超额累进税率的缺点不可忽视。伴随着起征点三年未调整的问题,部分人感叹道个税变成了工薪税,而真正占据大部分资源的富人并没有交税,税法也没有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相反却成了剥削底层人民的利器。
由此可见个税的问题已经成为了阻碍我们(将来的小白领)在社会主义的艳阳天下生活的绊脚石了。
税法的学习让我看到了这些不合理的地方,让我想去思考、收集这方面的信息。有部分的网友说要按地域的不同来定不同的起征点,因为中国不同地域的收入差异很大。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也有一定的缺陷,这对低收入地区的高收入人群不公平。高收入人往往是某个行业的精英如果他们到低收入地区去工作反而征较高的税负,这会减少他们到这些地方工作的热情。长远来看这会不利于全国各地区的均衡发展。
我比较同意基本提高起征点,扣除+专项扣除的方案,将个税由一个人的税转换成一个家庭的税,并扣除读书、医疗、房贷等一些项目。
学习了税法以后,我开始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在大体上我了解了我国对税收贡献最大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普通发票,如果一定要开专用发票,就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对于税收征收额的多少须由税务机关界定,这是有国家掌控的,但是学习税法也并不是仅仅让我们认识到怎样做一个好公民,让企业认识到的仅仅是遵守国家的税法制度与其他法律规章吗?它还让我们必须要从里面推陈出新,要学会利用税法来解决一些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的懂得了,那时的你可以根据税率的不同,按不同行业的征税标准不同来使自己少交一部分税,为企业,为自己多创造一些经济利益,可以在高税率的行业中设置低税率的附属行业,这样既降低了税收额度,又使自己的经济效益得到回升的空间。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是消费者,就会为你的消费行为负担一部分的税,不管你发没发现,不管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者其他,都会使自己成为万千纳税者中的一部分,只是在最初税务局在计量时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已经征税。我们仅仅属于间接纳税者中的一人。所以我们只有按照税法做到并做好该做的一切。学习了税法以后,我开始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在大体上我了解了我国对税收贡献最大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普通发票,如果一定要开专用发票,就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对于税收征收额的多少须由税务机关界定,这是有国家掌控的,但是学习税法也并不是仅仅让我们认识到怎样做一个好公民,让企业认识到的仅仅是遵守国家的税法制度与其他法律规章吗?它还让我们必须要从里面推陈出新,要学会利用税法来解决一些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的懂得了,那时的你可以根据税率的不同,按不同行业的征税标准不同来使自己少交一部分税,为企业,为自己多创造一些经济利益,可以在高税率的行业中设置低税率的附属行业,这样既降低了税收额度,又使自己的经济效益得到回升的空间。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是消费者,就会为你的消费行为负担一部分的税,不管你发没发现,不管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者其他,都会使自己成为万千纳税者中的一部分,只是在最初税务局在计量时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已经征税。我们仅仅属于间接纳税者中的一人。所以我们只有按照税法做到并做好该做的一切。
税法心得体会篇6
税收是国家实现政治和经济职能的一种有效的工具。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税法的影响也无处不在。从本专业的角度来看,税收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会计的调整方向上。如果很好的了解和运用税法,对企业的成本就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税收的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也逐渐表现出来,所以学习税法不只在其作用上有必要性,对其的不断变化也应该时刻关注。因为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以通过税收的变化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所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
经过一年的税法课程的学习,了解了税法的本质。在税法的变动和对专业的影响方面有些许心得体会。
税法的发展是多重兼顾的,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意愿,适应多元化社会的规范。税收是工具,不可随意附加职责,所以税法的变更是可以多元化的表现出社会经济状况的。虽然税法有政治趋向性,服从于国家政策的变更,但总体上看,市场经济的影响是主要的因素。自从入世以来,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税法在宏观调控中起很大作用,近年来由于市场因素的复杂性,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已不容忽视,而且针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在市场上要求同等地位,税收的变更已经刻不容缓。从会计方面看来,会计是税法影响的反映者,所得税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得税只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由于其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费用划定范围等和会计上相比有所不同,对企业成本控制、利润核算都有很大的影响。国内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不以所得税法核定,所以从会计的反映上面看,企业核算不能统一,在市场的竞争上也有失公平。国际经济市场的税法准则给中国市场带来范本,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也有启示作用。所以,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繁荣中国经济,税法的变更也是必然的。这也是税法稳定经济、维护国家利益职能所要求的。时刻关注税法变化是学好税法和应用税法的关键所在。
今年3月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此法将于08年1月1日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统一是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制建设发展的自然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不是税前利润最大化,而是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税后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而“两税合一”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成熟完善,这体现了税法配置资源和宏观调控的职能。而且“两税合一”的规定使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份额不断下降。通过适当降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有利于增加企业和居民的收入,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近阶段的“两税合一”仅仅是税法变动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代表性例子。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从此次税法变革出发,会计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也将有相应变动,了解税法动向对会计专业的学习有辅助作用。
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税务是无处不在的。作为一名公民面对这项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意义的义务时,应该持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税法、时刻关注税法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生活质量,还能在今后的学习或工作中把握对经济动脉的敏锐度,提高信息利用率。
税法心得体会篇7
每年一度的注会考试学习,有的考生会说税法很难,有的却认为很简单。笔者认为,税法在注会中是一门相当有趣味的科目。相对于会计的基础和系统、经济法的法条记忆以及审计的实务执业,税法既有法条,又有实际应用;既有记忆,也有计算。可以说,税法是一门相当不枯燥的科目。说税法简单的人,大多是经过了不间断的学习之后,熟悉税法的人;说它难的人,大致是刚开始学习者,面对着茫茫多的知识点,感觉无从下手,学了后面会忘了前面,从头再来吧,又会忘了后面。
如何解决这种的问题呢?这对于一个初学者或者一个学习过税法却仍然找不到头绪的人,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常会对一些物品进行整理收纳,哪个萝卜该放哪个筐不用多想就能做到,因为,每个人把自己的盒子、物品放进哪个抽屉里,早就已经做过很多遍了,也就是说,大家都有放置自己的盒子的习性,对于个人来说,这是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
说了这么多,大家可能会说:“学习税法和你把哪个盒子放进哪个抽屉有什么关系啊?爱放哪儿放哪儿……”先别急,先来看看我对税法学习的理解。我们学习税法知识,相当于把税法的诸多知识点装进自己的脑袋里。和收纳盒子到抽屉里面其实是一样的道理,就看你是怎么把这些盒子放进去了,是一股脑不加分类的堆进去呢?还是把不同的盒子进行整理分类放置呢?相信两种做法的人都有,因为生活中会有很多随性的人会用第一种办法。但是,请大家注意,注会考试是一个相当严谨的考试,我的建议是,即使你生活可以随性一点,但进行注会学习考试,一定要严谨治学。实际上,把你的盒子放进抽屉比喻的是将税法的知识点分类整理装进脑子里,达到加强记忆理解的目的。
我学习税法的心得是,把众多的知识点重点分成五个部分,也就是说,把盒子放进五个抽屉。
第一个抽屉:增值税法。我的这个抽屉里有三个大盒子。①一般纳税人的计算。这个盒子里面有三块东西——销项、进项和税率。区分实务中什么业务是销项,什么是进项、进项抵扣。每个业务适用的税率是什么。然后就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计算了。②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这个盒子里东西不多,主要是保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敏感程度,不要在做题时都按一般纳税人计算了。③进口征税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这个盒子主要是出口退免税的两种类型,要熟悉“免抵退”的计算步骤。
第二个抽屉:消费税法。这个抽屉相当的腐化,主要就是“烟盒”和“酒盒”,貌似咱们人人都是有权利的人,什么好烟好酒啊都扔这个抽屉里了。实际上,这两样东西可够我们头疼的,因为学习这章的难点就在于此。基本上这两个税目的计算题都做通晓了,别的税目也就不是问题了。
第三个抽屉:营业税法。这个抽屉的盒子相对较多。交建文邮、服转销金加娱乐,九个标签九个盒子,税率易记,但每个盒子里具体业务的营业额的判断才是关键所在。
第四个抽屉:企业所得税法。这个抽屉里面的系统性相当的强。重点把握居民企业这个大盒子,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等都是这个大盒子中的内容,这些项目最后形成应纳税所得,再配合税率和税收优惠这个盒子里面的内容,就能计算出企业所得应纳税额。
第五个抽屉:个人所得税法。和营业税这个抽屉类似,盒子也很多。十一个税目,但相对于营业税来说,个人所得税每个税目的知识点都很系统,没有那么零碎。个人所得税容易忘记的地方就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一些税目费用的扣除,不同的税目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感觉学习这章的时候要细。
以上五个抽屉是我对税法的分类归纳,在备考的时候,这五个章节的知识点看了又看,题目做了又做,遇上不理解的地方就去听听课件、看看讲义,或者在论坛上求助高手。论坛上有好多高手有的甚至考完了注税,有的是有大量的实务经验,他们的回答会让你觉得受益匪浅。话说回来,做题的时候,尤其是做企业所得税这章题的时候,会遇上其他一些小税种,这时顺便就把这些小税种复习了。当然,每个人在学习的时候对书本的理解都会不一样,记忆的方法也不一样,但不管怎样,在脑子里形成一套自己学习的脉络,有重点的学习,再加上大量的做题,坚持下去,就会体会到其中学习的乐趣的。
五个抽屉都说完了,可能会有高手说,你这个比喻太土了,我们有更好的办法;或者,更有些学习的天才,根本就不用什么象形化的比喻来帮助记忆,他们天生就有很好的逻辑思维,知识点到这些人的脑子里都是自动分类的。but,stupid is as stupid does. 我这个帖是为了说出自己学习的心得,可以对一些人的学习有点帮助。希望大家可以互相交流,从而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我也走在cpa的道路上,很想跟大家多学习。
考cpa的路很漫长,贵在坚持,贵在不断的提高自己。
税法心得体会篇8
1、 知识上有哪些积累? 学习方法上有哪些改进?(法律技能、思维、意识等的提高) 谈一谈对税法课的意见和建议 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最重要的一门之一,由于其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所以也是最好把握的一门,学好税法对于会计专业的我们而言,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经过一学期的学期,我觉得相对较重要、而且使我受益最深的章节就是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 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避税筹划的重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任和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2、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通过学习税法,我认识到税法是经济法重要的一部分,税法的在宗旨,本质,调整方法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整体上是一致的。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又是与经济法相区别,双方是共性和个性,整体与部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3、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被刘老师生动的讲解、丰富的法理内涵以及严谨的教学态度深深地吸引。老师详细地从法律的角度揭示了税法制定的初衷,并引领我们将会计和税法的知识结合起来。税法课程对于会计人在实务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一名合格的会计必须精通丰富的税法理论乃至原理,而刘老师的课程恰恰就是从原理的层面去阐述税法的制定和运行的。在授课过程中,老师用详实的事例来说明税法的运行机制,将其内在决定因素直接呈现给我们,使我们受益匪浅。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由于会计知识学习不够而出现过跟不上教学节奏的现象,因此在学习过后,我已经明确认识到想要学好税法,就必须将以前的会计知识完全掌握,这样才能够融会贯通,为学习税法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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